饲料添加剂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审核
实施机关:浙江省农业厅 (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、浙江省饲料工作办公室) 办理程序: 办证窗口形式审查、受理→省畜牧兽医局审验→执法总队初审→政法处审核→厅领导审批→办证窗口告知→上报农业部 申报条件: 1.有与生产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相适应的厂房、设备、工艺及仓储设施;2.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,并从事相应专业工作二年以上的专职生产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;3.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、专职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;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,并从事相应专业工作二年以上;4.符合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环境保护、劳动安全、卫生要求等条件;5.人员、生产场地、生产设备、质量检验、管理制度、卫生环境等同时符合《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》的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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